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8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建梁建筑装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车站南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再审申请人上海建梁建筑装潢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建梁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建梁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梁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建梁建筑装潢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发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