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富盛建筑有限公司

辉县市富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782执144号
申请人辉县市富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钰,该公司经理。
辉县市富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富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航泓鑫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35108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5911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667270.51元,已给付申请人。现双方正在协商履行期间,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月军
代理审判员周在龙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任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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