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财保88号
申请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3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79441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爱思开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6818365X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爱思开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3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