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2财保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
被申请人: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30219682,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长安街紫薇花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皖152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卡号:34×××36)存款884992元。***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行(卡号:34×××36)存款884992元;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位于安徽省肥西县桃花镇繁华大道与泰山路交口禹州天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曼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