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1234号

原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紫薇花园26幢商业533、5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30219682(1-1)。

法定代表人:罗传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文,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计奡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