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1234号
原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紫薇花园26幢商业533、5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30219682(1-1)。
法定代表人:罗传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文,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计奡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