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理标,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昌文,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被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长安街紫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30219682。
法定代表人:罗传龙,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理标、***、谢昌文、原审被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奎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