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125执27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凤阳现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30219682(3-3)。
法定代表人:衡友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凤阳现代园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凤阳现代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6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