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303民初6551号 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UGJGX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7302196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凤阳县大溪河派出所,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 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承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凤阳县大溪河派出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蚌埠光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