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82执4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瀚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6574N,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葛市第二高级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082418057143A,住所地长葛市新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瀚森建设有限公司与长葛市第二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108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1082执42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长葛市第二高级中学(***)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则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