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5民催1号
申请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刚,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艳艳,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票号为001000412771XXXX、出票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金额为贰万元,申请人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翔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3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申请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因已找到该票据,于2019年4月3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生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