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龙,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谊颐园豪景**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97546983。

法定代表人:彭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