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民初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龙,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谊颐园豪景**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97546983。
法定代表人:彭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