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9676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超伟,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梦(实习),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谊颐园豪景A座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97546983。
法定代表人:彭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