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10313号
原告:***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MFQBYXP。
法定代表人:狄月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谊颐园豪景A座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997546983。
法定代表人:彭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之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