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后交与广州创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辖终5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辖终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创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组织机构代码7534778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黄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创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一初字第1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广州创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认为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只能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适用四条法责任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