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康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8452号之一
原告:南京康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爱廉村东头村1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景天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康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康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2351元,由原告南京康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黄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