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7)津0113行初6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瀚洋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撤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申请撤回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瀚洋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来
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
人民陪审员 季景琪
书 记 员 刘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