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2民初718号
原告:黄平县创兴水泥制品厂。地址:黄平县新州镇头道河大沙场。
法定代表人:张声伟,该厂负责人。
被告: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该基地电商生态城23栋3楼4-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县创兴水泥制品厂与被告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26日,原告黄平县创兴水泥制品厂以已与被告口头达成协议,被告于2021年8月26日前付清我厂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平县创兴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黄平县创兴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罗如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庭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