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贵州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2622民初318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黄平县新州镇槐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延。
被告: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商科创园B#楼8层B8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
被告:贾勇,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与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测建设公司)、贾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同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中测建设公司、贾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贾勇共同支付原告工资60000元。二、判令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在未付完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请求中被告中测建设公司、被告贾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款为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拟建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其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中测建设公司,2019年4月2日,双方在贵阳金阳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被告中测建设公司又将该部分工程交给被告贾勇施工,贾勇又将工程转给李健、刘炎生、喻勇。2020年3月13日,被告贾勇以被告中测建设公司的名义与喻勇签订《内部承包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贾勇将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新建粮仓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喻勇,工程地点贵州省黄平县韩家院。工程竣工后,于2021年1月3日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勇共同授权委托原告并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约定:原告以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勇的名义负责就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起负责引导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的编纂,提交并跟踪审计等工作;同时协助引导完善施工期间对工程承发包方、各施工班组的来往工程款厘清,委托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止,授权委托书明确约定工资为60000元由贾勇承担,并在该工程结算款中由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付给原告,且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勇对原告被委托事项结果予以认可。2021年2月24日上午10时,于观山湖区茅台国际商务中心A栋6楼会议室开会落实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递交,并签订《关于落实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产业链扶贫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递交结算会议纪要》。2021年9月7日,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工程的整体施工、交工验收及缺陷修复工作已完成,并按合同要求对工程量、造价等进行全面度量与核算,双方确认竣工结算造价并签订《(竣工)结算证书》。2021年9月15日,经喻勇确认原告审计的最终结算造价:主体部分结算造价2599089.96元、基础部分结算造价2170790元后,并签订《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产业链扶贫项目最终结算造价确认单》。2021年11月29日,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杨健已支付10000元至今还拖欠50000元。2022年1月10日,经魏建明和喻勇确认原告审计的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来往工程款款项无误,签订《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工程款对账单》。鉴于被告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一直怠于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中测建设公司、被告贾勇一直拖延不履行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付清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因此,被告中测建设公司、被告贾勇拒绝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被告中测建设公司、被告贾勇的违约行为已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中测建设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未付完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贾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求成立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贾勇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贵州故事生态公司和中测建设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授权委托书,证明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贾勇授权委托原告***负责就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结算相关事务,委托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止,授权委托书明确约定工资为60000元由贾勇承担(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工程款中代扣代付给原告)。3、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递交结算会议纪要,证明开会落实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递交、递交时间等工作,并签订会议纪要。4、(竣工)结算证书,证明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工程的整体施工、交工验收及缺陷修复工作已完成,并按合同要求对工程量、造价等进行全面度量与核算,双方确认竣工结算造价并签订《(竣工)结算证书》。5、最终结算造价确认单,证明经喻勇确认原告审计的最终结算造价:主体部分结算造价2599089.96元、基础部分结算造价2170790元,并签订结算造价确认单。6、工程款对账单,证明经魏建明和喻勇认可原告审计的来往工程款款项总额为1188300元,签订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工程款对账单。
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贾勇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均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以及本院依法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21年,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拟建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其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中测建设公司承建,2019年4月2日,双方在贵阳市金阳新区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中测建设公司又将该部分工程交给被告贾勇施工,被告贾勇又将工程转给案外人李健、刘炎生、喻勇施工。2020年3月13日,被告贾勇以被告中测建设公司的名义与案外人喻勇签订《内部承包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贾勇将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的新建粮仓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喻勇。前述工程竣工后,2021年1月3日,被告中测建设公司与被告贾勇共同委托原告对该工程进行结算等,双方并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的具体事项是:“原告以中测建设公司与贾勇的名义负责就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从工程竣工验收起负责引导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的编纂,提交并跟踪审计等工作;同时协助引导完善施工期间对工程承发包方、各施工班组的来往工程款厘清并形成书面确认函,对工程结算款支付前的工程款涉税的完善等工作,代理人对委托事项负责全面工作,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起至工程结算款支付后止。代理人报酬:委托期间报酬为人民币60000元,由贾勇承担,并在该工程结算款中由中测建设公司代扣代付给代理人。代理人无转让委托权”。2021年2月24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开会落实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递交,并签订《关于落实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产业链扶贫项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递交结算会议纪要》。2021年9月15日,经案外人喻勇、刘炎生、李健签字确认原告审计的最终结算造价:主体部分结算造价2599089.96元、基础部分结算造价2170790元后,并签订《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产业链扶贫项目最终结算造价确认单》。2021年9月27日,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与中测建设公司确认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工程的整体施工、交工验收及缺陷修复工作已完成,并按合同要求对工程量、造价等进行全面度量与核算,双方确认竣工结算造价并签订《(竣工)结算证书》。2022年1月10日,付款单位魏建明和收款单位喻勇确认原告审计的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来往工程款款项无误后,双方签订《黄平县谷陇镇糯小米全产业链扶贫产业项目工程款对账单》,至此,原告已完成被告中测建设公司和贾勇的委托事项。由于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一直未支付完被告中测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被告中测建设公司、被告贾勇一直拖延未履行支付原告报酬费,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付款无果后。2022年5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查明,2021年11月29日,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实际负责人杨健已代替被告中测建设公司和被告贾勇支付委托报酬费10000元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中测建设公司与被告贾勇共同委托原告对工程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等事项,完成委托事项后支付报酬,并签订《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事项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和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规定,现原告完成受委托事项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中测建设公司和被告贾勇共同支付其报酬的请求,于法于约均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金额应扣减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代替被告中测建设公司和贾勇支付的报酬费1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在未付完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中测建设公司和贾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原告与被告黄平贵州故事生态公司未有合同约定,且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原告的该诉求,于法于约均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贵州故事生态公司、中测建设公司、贾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贾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报酬费人民币5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贾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两份,同时预交上诉费1300元,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如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庭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