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20号

申请人:***,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电商城双创孵化基地(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UXEC35。

法定代表人:王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万元,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完毕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需续行保全,在财产保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焱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