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4434号
原告:南京绿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Q5GJ12D,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柯善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思成,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1629258XR,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六合经济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陈永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绿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绿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绿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0元,由原告南京绿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叶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阚 莹
书 记 员 樊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