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103民初6956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诉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南京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元,由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景威
书记员  陈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