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9334号
原告: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54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北干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8848X6,住所地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19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