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9330号
原告: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54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北干山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栋,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884691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浙江中新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