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86江苏四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886号之一
原告:江苏四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镇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49435364N。
法定代表人:王家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6817R。
法定代表人:刘益民。
原告江苏四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四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亚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唐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