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新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民初8411号
申请人:天津市新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1049195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外环线南、昆仑北路东矽谷港湾B区B6-27号楼-3.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辉,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6817R,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526号。
申请人天津市新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新泽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3591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3591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柏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