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2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执行人南京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违约金20000元,共计179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余款79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打入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如有任何一期未付,将按原执行申请书执行,被执行人自愿接受法院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二、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三、本案执行费25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本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将按协议履行。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玄商初字第1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