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津法民初字第08427号
原告: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红珠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20358755-0。
法定代表人:梁艺怀,董事长。
被告:杨绍华,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2幢负1-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程新,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新仓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刘天柱,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绍华、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学清
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
人民陪审员 李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青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