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津法民初字第0173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梁平,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红珠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恒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