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笃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121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蔡甸区。

被告:周广模,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笃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

法定代表人:蒲大国,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周广模、四川笃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