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民初4379号
原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城南新庄****3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MKP32N。
法定代表人:高扬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东,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笃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QUMF5Q。
法定代表人:蒲大国。
被告:***,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平昌县土兴镇郭寺村村居民委会员。
法定代表人:张光大。
原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笃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昌县土兴镇郭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
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