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4民初716号
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银河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9MY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马家寨乡文新村一组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4084944569N。
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星岛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