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5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9MY6W,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银河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C8Q645,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侯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承揽合同)一案中,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68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申请费750元,以上共计57430元,但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空城发展(宜昌)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574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