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民初689号 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银河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9MY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贺家坪镇贺家坪大道59号,经营场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丹水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390115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第四条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759.00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再次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通知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其表示希望与被告湖北沛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前沿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淑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