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财保36号
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
被申请人: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崇明路**iv>
法定代表人:陈雪城。
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提交本院,请本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金润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 猛
审判员 朱智玲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晁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