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玉,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雪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句容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华勇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曾中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连绍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