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4186号
原告: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吉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慕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烨,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仓基大街**iv>
法定代表人:李京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咏,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星星,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京京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计3255元,由原告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