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3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3810室,组织机构代码1349474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颠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580520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颠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765号天府软件园B区B3栋3层,组织机构代码7377177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颠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颠峰软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江苏颠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1259391元,附加工作报酬3166982.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93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成都颠峰软件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24224300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江苏颠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30元,公告费690元,总计47320元,由被告江苏颠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颠峰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其他案件已拍卖被执行人江苏颠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本案依法分配得款3013200元。2018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向被执行人成都颠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为由,向本院撤销就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4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潘红刚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钱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