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财保44号
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仲裁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2718.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8年12月10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2718.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2718.61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84元,由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