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执保2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3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仲裁一案,于2018年12月7日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2718.6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财保4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2718.61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9年3月14日,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该案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海宁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该案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财保44号民事裁定苏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2718.61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