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3民初4205号
原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红映村605号附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697078。
法定代表人:吴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跃敏,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被告: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铝三号路(平果铝业广西分公司公用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ALCX2Q。
原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广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12920元,减半收取6460元,由原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海棠
人民陪审员 凌翔坤
人民陪审员 梁红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