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638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红映村605号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697078。
法定代表人:吴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宪伟,五华区志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云南御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万珏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