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426民初262号 原告:福建省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城关镇水南路117号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B9HL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福建为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县溪尾乡大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6068767048F。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原告福建省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建设公司”)与被告**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宁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安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宁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安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大宁村委会向宏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45,972元;2.请求判令大宁村委会向宏安建设公司退还合同押金70,000元;3.大宁村委会还应向宏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45,972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大宁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17日,大宁村委会将机耕路硬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宏安建设公司中标上述工程。2021年11月19日,宏安建设公司、大宁村委会签订《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承揽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合同签订后60天;合同押金柒万元整,待工程验收后退还(不计利息);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90%,余下工程总造价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壹年后无发现质量问题付清等。2021年11月20日,上述工程开工建设。2021年12月10日,上述工程竣工。2022年1月21日,大宁村委会组织村两委成员以及有关单位人员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同意项目通过验收。2022年1月25日,宏安建设公司、大宁村委会双方共同确认上述工程决算造价为345,972元。然而,上述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大宁村委会使用至今,大宁村委会却未向宏安建设公司支付分文工程款。故宏安建设公司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大宁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1月17日,宏安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投标方式中标**县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2021年11月19日,宏安建设公司与大宁村委会签订《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承揽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工程地点为大宁口;合同工期为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合同押金柒万元整,待工程验收后退还(不计利息);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总造价90%,余下工程总造价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壹年后无发现质量问题付清等。合同签订后,宏安建设公司向大宁村委会支付合同押金70,000元。2021年11月20日,宏安建设公司开工建设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2021年12月20日,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竣工。2022年1月21日,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通过大宁村委会验收并交付使用。2022年1月25日,宏安建设公司、大宁村委会共同确认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决算造价为345,972元。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7日,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通过验收已满一年,大宁村委会未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大宁村委会未向宏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也未退还宏安建设公司合同押金70,000元,为此,宏安建设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23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宏安建设公司与大宁村委会签订的《溪尾乡大宁村机耕路硬化工程承揽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宏安建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所承揽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大宁村委会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工程质量保证期已届满,根据合同约定,大宁村委会应全额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宏安建设公司提出要求大宁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45,972元和退还合同押金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345,972元逾期利息部分,因宏安建设公司、大宁村委会未就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宏安建设公司提出要求大宁村委会支付工程款345,972元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宏安建设公司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大宁村委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5,972元。 二、**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押金70,000元。 三、**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福建省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5,972元从2023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9.5元,减半收取计3,769.75元,由**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