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1431号
原告: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3W4Y9H(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告:***,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川电力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川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川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按月息2分标准,自2019年11月4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3日),此后利息按月息2分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向国川电力公司借款50000元。2019年11月4日,国川电力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汇款50000元。当日,***、***向国川电力公司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国川电力公司虽多次催要,但***、***至今分文未付。
***、***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9年11月4日向国川电力公司借款50000元,当日国川电力公司向***汇款50000元,***、***也于当日向国川电力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月利率20‰计息,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同时约定若***、***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需向国川电力公司承担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对约定款项未予归还,遂成诉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及约定;3、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国川电力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50000元出借给***、***。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庭审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向国川电力公司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实属违约。现国川电力公司要求***、***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