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财保6号 申请人: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52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3W4Y9H(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申请人:***,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申请人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54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账号62×××17)的银行存款54000元。 案件申请费560元,由申请人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