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24民初3051号
原告: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N3W4Y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124ME1996111L。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委会潘老村民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川公司”)与被告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八里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八里村委会立即支付工程款260209.80元。本案诉讼费由八里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9日,国川公司与八里村委会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八里村委会将“庐城镇八里村三塘三岔潘老留地安置房500KVA+630KVA配变安装工程”发包给国川公司施工。现该工程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除国川公司已经领取的工程款外,八里村委会尚欠工程款260209.80元未支付。
八里村委会辩称,工程款未达到给付条件。配变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而工程一直未经验收合格,也未移交到庐江县供电公司统一管理。并且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存在多处质量瑕疵。要求反诉与本案一并处理。如国川公司能配合八里村委会做好向庐江县供电公司的移交工作,八里村委会同意付款,并不再追究质量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一、2017年12月9日,八里村委会(发包人)与国川公司(承包人)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庐城镇八里村三塘三岔潘老留地安置房500KVA+630KVA配变安装工程”;固定综合单价承包,签约合同总价定为410209.80元;结算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乙方在材料进场后付30%工程款,余款在工程验收(移交)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预留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满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八里村委会与国川公司各自提供的文本内容不一。八里村委会提供文本上表述为“余款在工程验收移交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5%”,其中有手写插入“移交”两字;国川公司提供文本上手写插入“移交”两字被涂划。八里村委会*述,合同约定“移交”即指工程产权移交到庐江县供电公司统一管理,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尚未完成,需要国川公司协助;国川公司认为,“移交”两字系八里村委会自行添加,国川公司并未同意,因为工程产权移交到庐江县供电公司统一管理,是八里村委会与庐江县供电公司之间的问题,与工程承建方国川公司没有关系,即使确需国川公司协助,国川公司愿意协助。
二、国川公司提交的《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高压)原件载明,申请类别小区新装,客户名称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民委员会(安置房),出线变电所三里变123线;验收人员现场填写:线路(电缆)合格,变压器合格,接地网合格,电气试验结果合格;验收总体结论“本次验收合格”。该验收单上验收人三里变电所四名工作人员签名,客户***签名,验收时间落款2018年6月19日。八里村委会提交一份该《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提示说明,客户***签名时,验收单上线路(电缆)栏未写“合格”,验收总体结论栏空白,亦无“本次验收合格”字样。验收单原件当时被验收人员带回三里变电所,第二天八里村委会前去讨回的复印件。庭审中双方认可验收第二日该配变工程即开始受电使用至今;案涉工程款总额410209.80元,已付工程款150000元,下欠工程款260209.8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八里村委会与国川公司签订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工程由国川公司完成施工,竣工交付使用。国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有权享有相应的工程款。八里村委会抗辩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与本案工程验收合格、实际交付使用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工程款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完成的给付条件问题。首先,双方对合同有无此约定存在争议,文本手写插入的“移交”两字,一份保存,一份涂划,皆为己方持有及对己方有利,难辨真伪。其次该“移交”包含的内容涉及第三方利益,签约双方无权约定,最终决定权取决于第三方,该约定客观上不成立,故案涉工程款的给付与否不能以此约定为前提条件。八里村委会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提起的反诉要求,可以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国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20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被告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