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3民初311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335316。
法定代表人:任尧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058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474593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岱言,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蚌埠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034081。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蚌埠供电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