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崂民二商辖初字第600号
原告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苏州市相成区人民法院或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10月14日,原告青岛海尔厨房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地点:青岛市崂山区”。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履行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发生的其他业务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被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