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6399号
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335316(2/4)。
法定代表人:任尧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0223736M。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玉峰
书记员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