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保206号
申请人: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任尧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俊顺。
申请人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70万元,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担保函(保单号:20484234030021000078)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0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于忠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屠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