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8335316,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任尧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存冬,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淑芹,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5855220738,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孟建洪,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58689146B,住所地常州市。
负责人:黄震,该分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告常州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耀华装饰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748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被告常州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中41300元及对应的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自动履行本金及利息49103元,该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并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常州市**工程担保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忠
审 判 员 王笑一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钟沁阳